定義: 3.1消防應急燈具 火災發生時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標志和/或照明的各類燈具。
3.2消防應急照明燈 為人員疏散和/或消防作業提供照明的消防應急燈具。
3.3消防應急標志燈 用圖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樓層、避難層及其他安全場所:
c)指示滅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入內的通道、場所及危險品存放處。
3.4消防應急照明標志燈 同時具備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功能的消防應急燈具。
3.5應急電源 火災發生時為消防應急燈具供電的非主電電源。
51技術要求
51.1 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不大于5s。高危區域使用的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轉換時間應不大于0.25s。 51.2 消防應急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51.3 標志燈標志的顏應為綠色、紅色白色與綠色組合、白色與紅色組合四種之一。
51.4 照明燈從主電源轉換到應急電源供電時,其光通量應不低于光源在額定電壓時光通量的70%。
51.9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的消防應急燈具應設主電、充電、故障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充電狀態用紅色,故障狀態用黃色。
51.15 消防應急燈具應有過充電保護和充電回路短路保護充電回路短路時其內部元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90℃。重新安裝電池后消防應急燈具應能正常工作。消防應急燈的充電時間應不大于24h。
51.16 消防應急燈具應有過放電保護。電池放電終止電壓應不小于額定電壓的80%。
51.17 消防應急燈具應能連續完成至少50次“主電狀態1min-應急狀態20s-主電狀態1min”的工作狀態循環。
51.18 消防應急燈具在主電電壓為187~242V范圍內,不應轉入應急狀態。
51.19 消防應急燈具由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在132~187V范圍內由應急狀態回復到主電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不大于187V。
5.1.20 消防應急燈具應完成10次“完全充電-放電終止-完全充電”循環的充電、放電過程。末次放電時間應不低于首次放電時間的85%。
52主要部件性能
52.1 消防應急燈具的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 52.2 消防應急燈具應在電池與充、放電回路間及主電輸入回路加熔斷器或其他保護裝置,熔斷器的電流值標示應清晰。 52.3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不應采用鉛酸電池或其他非密封電池。 52.4 消防應急燈具應設接地端子,且端子標示清晰。 52.5 消防應急燈具的外殼應選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氧指數≥32)制造,內部連線宜采用耐溫不小于105C的導線且接線牢固。
52.8 標志燈文字筆劃寬度應不小于10mm,且分辨清晰:輔助文字的筆劃寬度可自行設計:
52.9 電子元器件應進行防潮、防霉、防鹽霧處理。
52.10 光源應便于更換。
8標志
8.1 每臺消防應急燈具應有清晰、耐久的標志包括產品標志和質量檢驗標
8.2 產品標志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產品主要技術參數(應急工作時間、照明功率): e)商標: f)制造日期及產品編號: g)執行標準。
8.3 質量檢驗標志
質量檢驗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檢驗員: b) 合格標志。 c) 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a) 電池種類、容量、型號及更換方法、更換時間: b) 光源的規格、型號及更換方法: c) 如何進行日常維護: d) 產品的技術參數:
e) 產品的制造日期: f) 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燈具的額定輸出電壓、額定頻率、額定負載功率及連
接的消防應急燈具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945-2000)摘要。
|